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刑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谢明生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883号罪犯谢明生,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建瓯市南雅镇。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瓯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明生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4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余刑不足,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谢明生减刑一案退回武夷山监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