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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娟与被申请人蔡诺、潘尚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娟,蔡诺,潘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45号申请人孙娟,女,1977年8月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蔡诺,男,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潘尚,女,1983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孙娟与被申请人蔡诺、潘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蔡诺在吉林油田乾安采油厂工资款9.5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潘尚在沈阳铁路局白城房产段工资款9.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蔡诺在吉林油田乾安采油厂工资款9.5万元予以冻结(每月冻结3000元至扣满9.5万元时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对被申请人潘尚在沈阳铁路局白城房产段工资款9.5万元予以冻结(每月冻结3500元至扣满9.5万元时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大 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