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国林与王海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林,王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873号原告:陈国林,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王海,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林与被告王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林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国林负担。审判员 王廷禄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