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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国林与王海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林,王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873号原告:陈国林,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王海,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林与被告王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林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国林负担。审判员  王廷禄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