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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终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14终00575侯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终字第005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贾掌镇定流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八义镇东坪村。上诉人侯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某某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4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侯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杨沁峰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慧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