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郭庆贤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庆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498号罪犯郭庆贤,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原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3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庆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庆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6月17日、2012年8月20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306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8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4年3月17日以罪犯郭庆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3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庆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18次,2013年1月、2013年6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3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3年5月6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犯于本次考核期间共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庆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综合罪犯原判的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庆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邓爱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