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忠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忠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3103号原告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惠芬、朱卫华,该公司职员。被告袁忠元。原告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忠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907.65元,支付滞纳金219.27元,期限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贝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