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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初字第11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阳光影视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旌阳区文化传媒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光影视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文化传媒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1180-1号原告:德阳光影视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考会,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旌阳区文化传媒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强。委托代理人:袁长平,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光影视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旌阳区文化传媒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致本案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春兰代理审判员  范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士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