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宁执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细选与被执行人对外建设公司南京分公司、对外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细选,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宁执字第3632号申请执行人陶细选,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叶雷,男,汉族,1981年3月5日生。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对外建设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28号东渡新锐楼630室。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外建设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西三环北路外交大厦A座803室。申请执行人陶细选与被执行人对外建设公司南京分公司、对外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商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一、对外建设公司南京分公司应支付陶细选货款90376.6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5日始按照同期银行货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对外建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被执行人对外建设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逾期,对外建设公司南京分公司、对外建设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陶细选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对外建设公司南京分公司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房产和车辆,本院依法冻结对外建设公司南京分公司及对外建设公司相关银行帐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陶细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同意将案件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外建设公司南京分公司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陶细选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商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邓开明执 行 员 陈 刚执 行 员 胡国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陈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