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赵孝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白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赵孝斌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白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白庙社区。被告:赵孝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白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赵孝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白庙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白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韩 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