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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陶振虎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振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492号罪犯陶振虎,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振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陶振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陶振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1月24日、2012年10月19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81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3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4年3月17日以罪犯陶振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3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振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17次,2013年1月、2013年9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3年1月、2014年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本次考核期间共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振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综合罪犯原判的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振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邓爱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