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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吴士义诉蒋怀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士义,蒋怀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636号申请执行人吴士义,居民。被执行人蒋怀银,成年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吴士义与被执行人蒋怀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4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怀银账户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