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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关崇其与黄国庆、陈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崇其,黄国庆,陈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关崇其,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住阳西县。被告黄国庆,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阳西县。被告陈仪,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阳西县。原告关崇其诉被告黄国庆、陈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崇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国庆、陈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崇其诉称,被告黄国庆、陈仪是夫妻关系。被告黄国庆、陈仪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2月23日向原告借款95000元,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也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借款后没有偿还过款项给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95000元。被告黄国庆、陈仪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国庆、陈仪是夫妻关系。2014年2月23日,被告黄国庆、陈仪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95000元。借款时,被告黄国庆、陈仪立下一份《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借款后,原告向被告黄国庆、陈仪催还借款未果于2014年3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黄国庆、陈仪向原告借款9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一份《借据》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黄国庆、陈仪共同偿还借款9500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黄国庆、陈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国庆、陈仪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95000元给原告关崇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黄国庆、陈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麦家宝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