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与XX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XX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551号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代表人杨为,主任。被告XX琴,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与被告XX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艳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