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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与XX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XX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551号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代表人杨为,主任。被告XX琴,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与被告XX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艳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