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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梁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梁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94号之二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负责人:常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建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女,26岁,回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九岗岭15栋102室。被告:梁某某(已死亡),男,60岁,汉族,汕尾市城区人。委托代理人:杨多默,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阅海,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梁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梁某某已死亡,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遗产以及在该案中应当承担义务的人,致使该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74.1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许黛妮审判员  柳应达审判员  余小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