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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上海品冠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诉周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品冠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周琴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22号申请人上海品冠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琴。申请人上海品冠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上海品冠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1312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仲裁裁决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周琴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5日出具裁决书后,周琴于2014年4月4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据此,上海品冠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的请求,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品冠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1312号裁决的申请。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叶 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