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榕法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蔡金水与被告陈燕贞、林建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水,陈燕贞,林建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榕法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蔡金水,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陈燕贞,女,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林建钦,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水与被告陈燕贞、林建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以被告陈燕贞、林建钦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金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蔡金水负担。。审 判 员 陈娜珊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淡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