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黄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晓松与张生旗、周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松,张生旗,周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浦黄商初字第269号原告张晓松。委托代理人王军强。被告张生旗。被告周荷英。原告张晓松诉被告张生旗、周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照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生旗、周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松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6月13日,张生旗向我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由其出具借条一张。以上借款张生旗至今未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为主张其权利,原告提供了借条一张及张生旗与周荷英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和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被告张生旗、周荷英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生旗与周荷英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被告张生旗曾向原告张晓松借款,并于2010年6月13日具结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为20000元,利息已付至2010年6月13日。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松与被告张生旗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生旗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张生旗、周荷英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生旗、周荷英归还原告张晓松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航波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