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05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冯恩福与张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恩福,张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太平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5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恩福,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卫东,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太平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太平庄村。法定代表人贺春来,主任。上诉人冯恩福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冯恩福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冯恩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恩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国增代理审判员 李俊晔代理审判员 李 淼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