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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5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冯恩福与张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恩福,张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太平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5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恩福,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卫东,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太平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太平庄村。法定代表人贺春来,主任。上诉人冯恩福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冯恩福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冯恩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恩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国增代理审判员  李俊晔代理审判员  李 淼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