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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兰云,席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华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兰云。被执行人席清云,系兰云之妻。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计生征决(2013)第(1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计生征决(2013)第(1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法律法规多生育子女为由,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49092元及滞纳金。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谷计生征决(2013)第(1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谷计生征决(2013)第(1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方正友陪审员 黄明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