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法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军强申请执行康军希、张旭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强,康军希,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429号申请人王军强,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康军希,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旭,女,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军强与被执行人康军希、张旭房屋租赁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在(2012)文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50090元、案件受理费174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康军希、张旭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常 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文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