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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法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军强申请执行康军希、张旭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强,康军希,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429号申请人王军强,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康军希,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旭,女,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军强与被执行人康军希、张旭房屋租赁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在(2012)文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50090元、案件受理费174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康军希、张旭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常 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文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