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蒋晓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晓瑜,启东市荣昌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蒋晓瑜。被执行人启东市荣昌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北新镇北新街238号。法定代表人袁继荣,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蒋晓瑜与被执行人启东市荣昌风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启久民初字第0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启东市荣昌风机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晓瑜工资款269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执行(2012)启执字第1748号案件中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目前尚未变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本案可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正在另案评估拍卖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久民初字第0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终结执行裁定和执行依据,并提供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红忠执行员 黄永平执行员 李兴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建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