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郑淑珍与郑太发、郑阿珠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淑珍,郑太发,郑阿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郑淑珍,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申请人郑太发,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申请人郑阿珠,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人郑淑珍与被申请人郑太发、郑阿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淑珍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太发、郑阿珠所有的址在长泰县武安镇溪东村商业走廊的一幢五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第0600××、0600××、0600××号(土地使用证号:泰国用(2014)8××、8××、8××号)房屋的所有权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71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向本���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太发、郑阿珠所有的址在长泰县武安镇溪东村商业走廊的一幢五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第0600××、0600××、0600××号房屋的所有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杰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