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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言祥与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言祥,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王言祥。被执行人: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困租赁合同执行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奔驰轿车(吉E992**)的查封。二、解除通化市二道江机械化工程运输处专业载货车(吉E29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