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姜英焕,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某。第三人某,现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南虎口村。法定代表人鲁某,经理。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尹广甜,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苏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