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熟虞民初字第0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顾宇锋与王学琴、金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宇锋,金岳强,王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20号原告顾宇锋。委托代理人潘树枝。被告金岳强。被告王学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宇锋诉被告金岳强、王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宇锋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宇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顾宇锋负担。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