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安利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恒信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利集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恒信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62号原告深圳市安利集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1号建昇大厦A801。法定代表人张大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书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惠州市恒信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甘陂村。法定代表人林炜焘,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双飞,系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利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恒信亿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安利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865元,减半收取为343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安利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伟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刁家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