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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士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士彬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008号罪犯陈士彬,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服刑。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士彬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于2012年2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4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士彬自入监服刑以来,曾因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造成批量返工、行为举止粗俗等违规3次,累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6.4分。2014年1月13日缴纳罚金7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行政没收款收据,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士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