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黔法行非审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黔江区国土局与杨奎,杨昌远行政处罚非诉程序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杨奎,杨昌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黔法行非审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文体路33号。法定代表人甘启飞,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杨奎,男,生于1987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执行人杨昌远,男,生于1947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系杨奎之父。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黔江区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3)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唐 璜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人民陪审员  王银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