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民一终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终字第00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余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3)定民一初字0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某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某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上诉人余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