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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汪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照红代理审判员  林大海人民陪审员  孙宝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