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汪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照红代理审判员 林大海人民陪审员 孙宝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