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彩英、李金合、李迎奎、李喜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彩英,李金合,李迎奎,李喜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3387号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瑞,该银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苏孟韩,该银行法律顾问。被告李彩英,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被告李金合,男,1972年2月6日出生。被告李迎奎,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被告李喜奎,男,1970年8月8日出生。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郑农商银行)诉被告李彩英、李金合、李迎奎、李喜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郑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彩英、李金合、李迎奎、李喜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郑农商银行诉称,2010年11月30日,李彩英向原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辛店支行(以下简称辛店支行)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9.96‰,2011年11月30日到期,由李金合、李迎奎、李喜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李彩英未偿还任何借款本息。新郑农商银行请求判令李彩英、李金合、李迎奎、李喜奎连带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被告李彩英、李金合、李迎奎、李喜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0日,原辛店支行与李彩英、李金合、李迎奎、李喜奎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李彩英向辛店支行借款60000元,月利率9.96‰,2011年11月30日到期,逾期按合同载明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由李金合、李迎奎、李喜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合同签订当日,辛店支行如约向李彩英发放贷款6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彩英未偿还任何借款本息,李金合、李迎奎、李喜奎亦未履行连带保证义务。另查明,原辛店支行系新郑农商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辛店支行与李彩英、李金合、李迎奎、李喜奎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辛店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后,李彩英未及时、全面履行偿还借款60000元及支付自2010年11月30日起的利息,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金合、李迎奎、李喜奎作为李彩英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李彩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金合、李迎奎、李喜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彩英追偿。原辛店支行系新郑农商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故新郑农商银行要求李彩英、李金合、李迎奎、李喜奎连带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李彩英、李金合、李迎奎、李喜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彩英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1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二、被告李金合、李迎奎、李喜奎对被告李彩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李金合、李迎奎、李喜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彩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李彩英、李金合、李迎奎、李喜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五份,并领取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已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应当将已交费票据交至本院。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