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荣执字第4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春、邓玉琪、徐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担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春,邓玉琪,徐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413-2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担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南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兰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春,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富顺县。被执行人邓玉琪,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富顺县。被执行人徐寿芳,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富顺县。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荣执字第41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徐寿芳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西段325号附10号(建筑面积39.9平方米,产权证号:富顺县房权证城字第2011069**号)、附11号(建筑面积39.9平方米,产权证号:富顺县房权证城交易中心字第2007032**号)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李春已履行完毕(2014)荣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徐寿芳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西段325号附10号(建筑面积39.9平方米,产权证号:富顺县房权证城字第2011069**号)、附11号(建筑面积39.9平方米,产权证号:富顺县房权证城交易中心字第200703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英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卓子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