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季海宗与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宗,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季海宗。被告: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海宗与被告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海宗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海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季海宗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