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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终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曲沃县普宽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沃县普宽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王根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终字第00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沃县普宽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沃县北董乡东下郇村。法定代表人:孙普宽。委托代理人:张龙,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根东。委托代理人:王飞飞。上诉人曲沃县普宽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宽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普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龙、被上诉人王根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飞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遆海鹏审 判 员  吉 磐代理审判员  贾芝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