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与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万炷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万炷良,刘淑娟,雷莹,万克桂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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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保字第6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被申请人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北首。法定代表人万炷良。被申请人万炷良。被申请人刘淑娟,女。被申请人雷莹,女。被申请人万克桂,女。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万炷良、刘淑娟、雷莹、万克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万炷良、刘淑娟、雷莹、万克桂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东坤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