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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开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姚玉法与闵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法,闵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开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姚玉法。委托代理人马雨。被告闵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法与被告闵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玉法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玉法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姚玉法负担。审判员  王文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逸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