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凤兰等申请执行达定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风兰,彭亚龙,彭先平,吴泽坤,达定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张风兰,女,汉族,住大英县回马镇。申请执行人:彭亚龙,男,汉族,住大英县回马镇。申请执行人:彭先平,男,汉族,住大英县回马镇。申请执行人:吴泽坤,女,汉族,住大英县回马镇。被执行人:达定昌,男,汉族,住三台县金石镇。申请执行人张风兰、彭亚龙、彭先平、吴泽坤与被执行人达定昌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三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风兰、彭亚龙、彭先平、吴泽坤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4年1月24日查封了达定昌所有的川BK13**号奇瑞牌小轿车一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定昌自愿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将达定昌所有的川BK13**号奇瑞牌小轿车作价20000元,用于抵偿申请执行人的部分赔偿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达定昌所有的川BK13**号奇瑞牌小轿车作价2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风兰、彭亚龙、彭先平、吴泽坤抵偿部分赔偿款;二、申请执行人张风兰、彭亚龙、彭先平、吴泽坤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川BK13**号奇瑞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