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68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徐永顺与徐俊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顺,徐俊,徐广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6833号原告徐永顺,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赫(徐永顺之子),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徐俊,男,1937年9月9日出生。被告徐广顺,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顺与被告徐俊、徐广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顺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徐永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