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新民初字第0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2014)皋新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陈兴建诉被告薛金华民间借贷纠纷 撤诉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建,薛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0250号原告陈兴建。被告薛金华。原告陈兴建与被告薛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兴建于2014年5月14日以被告薛金华表示愿意偿还所借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金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兴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兴建撤回对被告薛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陈兴建负担。审判员 马 跃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昌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