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滕民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党相国与牛善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党相国,牛善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保字第214号申请人党相国,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牛善清,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党相国与被申请人牛善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党相国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牛善清驾驶的鲁08XXX**号拖拉机运输机一辆(停放于交警大队施救中心),冻结被申请人牛善清在滕州市交警大队事故科的赔偿预付款贰万元整。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