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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762号原告林某甲。被告林某乙。委托代理人张顺利,系西安市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复绿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林某甲诉林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3元,原告缓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海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