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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355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郭冲,涞水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6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张会敏人民陪审员  白 菊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