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民三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勾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勾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916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姜福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宇,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勾勇,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勾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25.00元。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