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中中法商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寿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商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寿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梅林花园。法定代表人庞晓婕,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骏,山西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雅翠,山西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燕。上诉人寿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寿阳县人民法院(2013)寿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寿阳县人民法院(2013)寿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寿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梁 静审 判 员 张晓军代理审判员 温志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