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江跃全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跃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751号罪犯江跃全,男,1965年8月3日出生,畲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肄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2月6日作出(1995)漳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跃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江跃全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5年4月3日作出(1995)闽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江跃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12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9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江跃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跃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一年七月至二0一四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为十八点四分,二0一二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一年、二0一三年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跃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跃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吉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