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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815号原告杜某,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长伟,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