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镇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厉亚芬与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亚芬,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镇商初字第535号原告:厉亚芬被告: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厉亚芬与被告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厉亚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厉亚芬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谢朝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