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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执字第0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王洪侠,张东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民执字第000008号申请执行人张浩,男,1982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双城堡镇双城堡村*组。身份证号码2203811982********。被执行人王洪侠,女,1979年1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吉林省长岭县永久镇核心村上头子屯。身份证号码2207221979********。被执行人张东博,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边岗村*组。身份证号码2203811980********。申请执行人张浩与被执行人王洪侠、张东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的(2010)长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东博、王洪侠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481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二被告负连带责任。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中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二被告负担;剩余1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浩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洪侠、张东博给付欠款148100元。诉讼费1650元。共计149750元。本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王洪侠、张东博外出打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现已委托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长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艳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