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刚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939号罪犯陈刚,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潭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11年12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4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刚自入监服刑以来,曾因生产质量不合格,造成批量返工、抄袭他人作业、队列中不听从口令指挥等违规3次,累计扣4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4.6分。2014年3月14日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行政没收款收据,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4.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至2015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