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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刘培刚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培刚,王忠锋,张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190号申请人刘培刚,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忠锋,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德宏,男,193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培刚因被申请人王忠锋、张德宏欠其工程款550000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忠锋、张德宏银行存款5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曹震所有的苏CKJ8**奔驰牌越野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忠锋、张德宏银行存款5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二、查封曹震所有的苏CKJ8**奔驰牌越野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 来源: